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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律对蛊毒的处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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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5-26 15:48:3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汉代的法律对於巫蛊的查禁,规定非常严格,如:  

一、放蛊人及教令者,弃市。——见周礼秋官的庶氏注:郑司农引贼律。    

二、坐妻为巫蛊,族。——见汉书公孙敖传。     

三、後坐巫蛊,族。——见汉书赵破奴传。  

  後魏也有巫蛊律。古弼传:「有怨谤之言,其家人告巫蛊,俱伏法」(後魏书)。  

  隋书规定「厌蛊」为「不通」,隋书郑议传:「其婢奏郑议厌蛊左道,与母别居,为司所劾,由是除名。」  

  隋书独孤皇后传:「独孤皇后异母弟独孤迤,以猫鬼巫蛊咒诅於后,坐当死。」  

  隋炀帝时,「有人密告卫昭王杨集咒诅,宪司希旨成其狱,奏杨集恶道,坐当死,天子下公卿议其事,杨素等曰:杨集密怀左道,厌蛊君亲,公然咒诅,请论为律。」(卫昭王杨爽传)炀帝念他是至亲,把他免为庶人。  

  唐律贼盗律有「造畜蛊毒」的条文:  

  一、「造畜蛊毒(谓造合成蛊,堪以害人者)及教令者,绞。」  

  律疏说:蛊有很多种,是左道旁门的事,无法尽知其中的详情。有的蛊是集结很多的虫,放在一个器具裏面,听由它们自相残食,把许多虫吃完以後,剩下的一个是蛇就是蛇蛊,是虫就是虫蛊。  

  律文的造畜,是自造和传畜的意思,都是毒害别人,也就是自造蛊毒,或是传畜猫鬼,或教唆他人害人。  

  二、「造蛊者虽会赦,并同居家口,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。即以蛊毒同居者,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,不知造蛊情者,不坐。」  

  律疏说:有人问:被毒的人的父母不知情的,可否放免?假设一例,有一 家亲兄弟二人,大房造蛊害二房,二兄弟同属一个父母,不知他父母能否免罪?答覆是:虽是兄弟相毒,仍然是律文的「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,不知造蛊情者,不坐。」所以父母不知情是「合原」的。  

  明律、清律也有限制蛊毒杀人的律文:  

  一、「置造、藏畜蛊毒,堪以杀人及教令造畜者,斩。」  

  二、「造畜者,不问已未杀人,财产入官,及同居家口,虽不知情,并流二千里安置。」  

  三、「若以蛊毒,毒同居人,其被毒之人父母、妻妾、子孙,不知造蛊者,不在流远之限。」  

  四、「里长知而不举,各杖一百,不知者,不坐,造获者,官给赏银二十两。」  

  根据清律辑注说:蛊毒的种类很多,以毒蛊合成的,有蛇蛊、鹅蛊、小儿蛊、金蚕蛊等种,以蛊毒人,到期必死,有的期限在数年以後。其中以金蚕蛊最毒,中了这种蛊的人,蛊病发作後就会死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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